担保审批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3] - 符合条件单位可获担保,不符条件但风险小的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也可担保[6]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12]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1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担保流程与管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4]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部门协助办理[16] - 法务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及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16]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关注担保时效期限[17]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17]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1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18]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控制风险[18]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1]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风险等情况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3]
百通能源(00137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