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00137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百通能源百通能源(SZ:001376)2025-11-24 21:01

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需报告[8]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9] - 预计公司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报告[11]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1] - 公司需报告重大信息包括变更章程等、经营方针变化、融资方案通过等[13]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判断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需报告[14] 信息报告职责与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董秘办负责制作和报送披露信息[18] - 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责任人[18] - 报告人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协商等时点后第一时间报告[20]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签署协议等情形需及时报告[21]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需报告,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21] 保密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4]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致公司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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