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001376)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2]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多轮选举时需重新计算[1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要求,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6] 投票权计算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11] 选票有效性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拥有的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选票无效[13] - 若选票上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合法拥有的有效票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14]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15] - 若获得超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15]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15] - 若因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