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其重新论证并披露相关情况[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1]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2]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资金使用审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超总经理权限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9] 事项报告与公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相关事项[10][11][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项目变更处理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7]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8]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鉴证与调查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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