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9,10] 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7,18]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审批权限 - 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18]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9]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审议程序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2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和修改[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