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8]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8]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需向上交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报告摘要,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全文[18] 报告审核与确认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3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9] 业绩预告与处理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公司应披露财务数据[20]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准,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0] 重大信息披露 - 重大信息包括公司违约、减值、权益为负等多种情况[2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4] - 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提前出现特定情形也应披露[25]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39]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披露[32] 保密与豁免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8] -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10]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承担相应信息来源义务[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股权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配合公司披露[22][29] 其他规定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48]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48] - 公司财务信息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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