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0][1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4]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到期提前终止,公司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8]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6] - 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投向[10] - 超募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妥善安排使用计划[12][1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16]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6] 投向变更与节余处理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23]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5][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现金管理与核查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6] 鉴证与督导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募集资金情况,公司付费[28]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结论[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结论[29] - 持续督导期届满但募集资金未用完,保荐机构继续督导[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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