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0] -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股东会审议并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10] 关联交易特殊审批情况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等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等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14]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与日常规定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不同关联人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4]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汇总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5] 关联交易特殊豁免与会议审议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制度规定义务[1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董事会与股东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关联人信息报送与填报 - 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3] - 公司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34]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已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重大变化,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2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相应机构审议[26] -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可提前预计,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披露[26] 关联交易公告与信息揭示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等内容[32] - 公司应揭示关联人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控制方等信息[36] 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有超50%股份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8] - 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参照规定[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1] - 制度与日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相关规定[41]
澳华内镜(68821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