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601099)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太平洋太平洋(SH:601099)2025-11-26 16:01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多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及修订[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4]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6] 披露要求 - 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8] - 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10] 披露时间与方式 - 公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12] - 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9]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出现6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前3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22][23] - 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满足特定条件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23] 其他披露 - 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26] - 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4]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除财务资助、担保外,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8] - 除财务资助、担保外,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9] - 除财务资助、担保外,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9] - 除财务资助、担保外,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9] - 除财务资助、担保外,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财务资助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3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3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34]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38] - 连续12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上述标准需及时披露[38]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超10%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40] 报告与管理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2] - 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化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42] - 报告义务人知悉规定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后续汇报进展[43] - 定期报告草案经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会议审议[4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4] -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信息后初步分析判断并上报审核[45] 其他规定 - 公司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47] - 应在年报、中报、季报公告后10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5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50]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53]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53] - 公司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有充分证据证明尽责除外[5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5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质量[50] - 应加强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52]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6] - 信息披露违规涉多种行为,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6] - 聘请的机构及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7] - 股东等未配合信息披露或索要内幕信息,公司可申请监管[57]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5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60]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6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