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00225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1 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