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600601) - 方正科技公司章程(尚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方正科技方正科技(SH:600601)2025-11-26 18:47

公司资本与股份 - 公司于1985年1月14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4,273,742,887元[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273,742,88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6] 股份限制与规定 -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6] - 董事会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25]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5]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25]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22]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享有按股份获股利等利益分配权利[30] - 股东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特定情形下请求诉讼[32][33]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股东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0] 公司决策与审议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相关事项[42]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43] - 非关联交易多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应指标50%以上且部分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或500万元需审议[4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需股东会审议[47]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资助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需股东会审议[49] 会议召开与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9] - 特定情况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9]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54][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提议或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57]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5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75] 董事与管理层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88]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89] - 公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89]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99]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36]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6]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46] -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9] -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视为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153] - 公司单一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分配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154]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4] 其他事项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43]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天事先通知[16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71][172]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172][173][17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0]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80]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183] - 公司修改章程情形包括法律变更、情况变化、股东会决定[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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