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7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4000万股[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40589339元,已发行股份数为2840589339股[8][1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2]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撤销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方对违规人员提起诉讼[27]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3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8]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78]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8]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98]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100] 其他 -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设书记一名[67]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