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002304)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洋河股份洋河股份(SZ:002304)2025-11-26 19: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首次发行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1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1,506,445,074元[8]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506,445,074股,均为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6]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股份应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19] - 因合并、股东异议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9] - 因员工持股等收购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员工持股等收购股份相关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通过[19]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2]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2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3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应遵守转让限制性规定及承诺[3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7][41] - 董事会应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40][4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54] - 股东买入违规超比例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5]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5]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需2/3以上通过[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且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提交提名[57]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58]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0]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68] - 董事会对主营业务范围内对外投资等决策权限为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69] - 董事会对非主营业务范围内对外投资等决策权限为单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5%,累计不超30%[70] - 公司负债率不超50%时,董事会一次性贷款决策权限不超100,000万元;不超70%时,不超50,000万元[70] - 董事会可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范围内进行抵押贷款决策[70]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权限为单笔或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不超70%[70] - 董事会对风险投资决策权限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7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策[7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3]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74]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74] -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74]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4] 财务与分红相关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报[9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9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3]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93]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拟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4] - 公司满足条件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5]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95]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00]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0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0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0]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公示[110] - 公司有特定情形且未分配财产,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0] - 公司解散清算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