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00230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洋河股份洋河股份(SZ:002304)2025-11-26 19: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8]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7] - 公司应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8] 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13]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况仅需董事会决议[23] 资金使用审议 - 置换自筹资金、变更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3][14] 资金使用限制 - 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到账6个月内进行,支付困难时自筹后6个月内置换[15]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16]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仅限主营[17] - 到期归还专户并公告,预计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9] 监督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29] 差异调整与审核 -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8] - 聘请会计师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并披露结论[28] 违规处理 - 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并要求赔偿[32] 制度生效与适用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2] - 《监管规则》实施后超募资金适用相关规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