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30139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 性情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 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 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