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30139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