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1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2] - 变更募投项目应按要求公告,涉及关联交易等要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2]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13] -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应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原因[13]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3]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1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3]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财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14]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