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履行相关程序[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履行相关程序[10] - 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但未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需履行相关程序[10]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1] 审议权限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 - 1000万元(赠与或受赠资产除外)由董事长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下(赠与或受赠资产除外)总经理可审批[13] 特殊交易审议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4]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披露对外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4]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含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未确定具体价格需披露相关情况[16]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7] -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应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违反规定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董事会可处分[19] -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股东会报告义务,股东会可考察影响后给予处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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