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0007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国投丰乐国投丰乐(SZ:000713)2025-11-27 18:32

协议与通知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需通知[8]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11]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百分之五十应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项目净额百分之十按规定履行程序[13] - 节余达或超项目净额百分之十需股东会审议[13] - 节余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百分之一可豁免[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2] 计划调整与检查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7] - 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资金归还与计划明确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需归还专户[19] - 公司应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计划[21] 用途界定与鉴证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界定[23]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8] - 鉴证结论不佳时董事会应分析并整改[28] 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9] - 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特定鉴证结论时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9] - 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执行[31] - “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