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条件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2]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4]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14]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16]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16] 担保合同管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17]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要对合同内容认真审查[19]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董事等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19] -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互保实行等额原则[19] 财务监督 -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内了解债务偿还财务安排[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向董事长等提供专项报告[22] -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财务部应提请终止互保协议[22] 违规处理 - 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发生违规担保应采取措施[23] -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审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证监会可给予行政处罚等[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28]
中远通(30151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