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3015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 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做出的承诺。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 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