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30119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泰祥股份泰祥股份(SZ:301192)2025-11-27 19:02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2]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资金置换时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4]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21]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1]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8]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在会后二交易日公告内容[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相关流程,变更后投向原则上为主营业务,涉及情况需按规定披露[23] 资金使用审核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9]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9] 现场调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29] 异常情况处理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约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资金安全,不得参与改变资金用途[30] 办法规定 - 本办法“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2]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制定和修改由股东会批准[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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