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等[6] 项目可行性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1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9][20]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9][20]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资金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5] 闲置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披露建设方案等信息[16] 资金变更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鉴证[23] 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9] 核查报告 - 保荐人等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特定情况处理 - 若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需分析原因并提意见[26] 问题整改 - 保荐人等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及章程执行[28] - 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董事会[28] - 办公室可修订报董事会审批[28]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28] - 修订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原办法废止[28] 发布信息 - 由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1月27日发布[29]
银轮股份(002126) -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