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6]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1] - 超募投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1] 监管协议与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与补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5][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9]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9] 用途变更与延期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1]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和保荐人意见[22] 永久补流与节余资金 - 项目完成前部分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5]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规定程序使用[25] - 节余资金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25] 资金支出与管理 - 募集资金支出需履行申请、审批程序[27] - 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效益分析[28]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批与信息披露[29]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项目延期超6个月总经理需说明并报新时间表[31]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1] - 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并披露[3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并年度出专项报告[33]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出具鉴证报告[34] 制度施行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浙江正特(0012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