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监管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资金用途限制 - 公司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及质押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9]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募集资金置换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期限同样为六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2][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可质押的产品[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百分之三十,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24] 用途变更界定 - 公司存在取消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9] 项目变更要求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19] 办法适用与生效 - 本办法未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等规定为准[26] - 本办法修订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修订后办法,修订前取得的适用修订前办法[26]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办法制定与解释 -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由股东会批准[26]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国科恒泰(30137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