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002650)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加加食品加加食品(SZ:002650)2025-11-28 16:46

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特殊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0] - 向子公司或合营、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2]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 担保管理与责任 - 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人员协助办理[14] - 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办理担保等工作[14] - 法务人员负责起草审查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15]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须订立反担保合同[15] - 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保存至担保义务终止后十年[16]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8]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23]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造成损失,责任人受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7] - 对外担保中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按该制度规定执行[27] 办法相关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9] - 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办法中“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29]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