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000905)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厦门港务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