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000905)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 (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约定。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