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600516)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SH:600516)2025-11-28 18: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近36个月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被提名[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0]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0][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发布选举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候选人材料[14]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7] 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5] - 出现特定情形30日内解除职务,补选应在60日内完成[16]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4] -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8]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事项,董事会应采纳[29]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1] 津贴与费用 - 给予独立董事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1]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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