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600516)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SH:600516)2025-11-28 18:3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3]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3] 召集与提案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出现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召开形式与投票 - 股东会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形式召开[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4] 投票权征集与限制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6] 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27] 表决方式与提案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8]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修改提案,变更则视为新提案,不在本次股东会表决[28]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30]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方案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存在程序或内容问题的股东会决议[32] 规则修订与生效 -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36]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