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3001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瑞普生物瑞普生物(SZ:300119)2025-11-28 18:4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用作其他用途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节余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资金置换 - 到账后六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境外支付困难,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3]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应将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与报告 - 按承诺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情形应报告公告[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10] 特定事项审议 - 用于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其他方同意[11]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需审议和发表意见[13][15] - 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计划[14][15] 现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审议和发表意见[15][16] 用途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和股东会审议,投向为主营业务[19] - 拟变更投向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9][20] 内部检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3] 报告与核查 - 董事会对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核查报告[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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