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300119)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下发的《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 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在其 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