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30011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