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60355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 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