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5-11-28 19:16

制度修订 - 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2] - 制度修订后对股东、董事和管理层有约束力[2]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2] 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6]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6] -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7] 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及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部分除外)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还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4]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可合理预计范围、额度及期限,使用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不超额度[10] - 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业务以利息为准,与财务公司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11] 披露文件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等文件[12]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定价原则等条款,参考市场价格需披露差异原因[13] - 日常关联交易应签框架协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审计报告说明情况[13] 免予义务情况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等(部分除外)可免予履行义务[14][5]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等可免予履行义务[5]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可免予履行义务[5] - 公司按同等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予履行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