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担保限制 -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关联方等提供担保[2] -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2] 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披露[2] - 七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含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2] - 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额度预计 - 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 - 为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 反担保要求 - 对外提供担保(除向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需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对其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债权[2] - 为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措施[3] 流程与部门职责 - 需担保子公司向总部提申请,报送资料及额度至财务管理部[3] - 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3] - 对外担保主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3] -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经办等担保事宜[3] - 法律事务部负责起草审查文件等担保事宜[3] 后续管理 - 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管理部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工作[3] - 各子公司定期向财务管理部报送担保额度使用情况[3] - 财务管理部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及债务情况,到期督促其履约[3]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备案担保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