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订 - 全文“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2] - 全文“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删除,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2]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4]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4] 股份质押与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当日书面报告公司[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的提案[5]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需股东大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6] 担保限额 - 公司对外单笔担保最高限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 - 公司为单一对象担保累计最高限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最高限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6]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三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五人)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9]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10]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12] -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分配提案,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董事会并公告,不足10日不得在本次大会提出[1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5]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13]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18]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且规则内容抵触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18][19]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19]
光明乳业(600597) - 光明乳业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