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未辞职董事会解除[15]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7]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22] 独立董事沟通与意见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8] - 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楚并包含多方面内容[20]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1]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享有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9]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津贴与制度实施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1]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