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5-11-28 19:18

关联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是关联人[8]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2]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1] 交易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应审议并披露[19] - 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关联交易,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其他交易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2] - “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5]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规定[27]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29]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8]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按办法履行义务,但应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8]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应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0]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抵触时以新法律法规文件为准[33]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