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7]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9][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行使特定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2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8]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26] 补选与解除规定 - 提前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2] - 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14] 委员会决策规定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4] 信息披露与沟通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公司应健全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2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0]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应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独立董事权利保障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0] - 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1]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披露或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2]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2]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5]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的股东[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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