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30090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日月明日月明(SZ:300906)2025-11-28 19:47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6] -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0] 担保管理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债务偿还情况[10] - 担保合同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18] - 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且约定份额时,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保证责任[21] - 主合同债权转让,公司应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可能时终止担保合同[21]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21] - 公司资本运作时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21]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清偿责任[23]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23] 档案与责任 -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与担保同步,保证档案完整准确有效[23] - 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及时交复印件给公司财务部门备案[23] - 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合同或违规担保致公司损失,应担责赔偿[2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与新法规抵触以新法规为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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