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00002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能源深圳能源(SZ:000027)2025-11-28 20: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2]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限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1]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独立董事任期管理 - 提前解除职务公司需及时披露理由,独立董事可提异议[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14]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7] 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5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3]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等[21]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3]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33]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公司应提供便利[19] - 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履职,关注重大事项可提请讨论审议[19]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3]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其知情权[28] -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28]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