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30123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 司经营稳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