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申报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申报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报,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证券投资部[3]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 股东会审议一般对外担保须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定情形需2/3以上[7] 审批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1] 子公司担保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10] 审核表决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需逐项表决,且均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7] 管理职责 - 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20] 债务清偿 - 财务部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20] 展期规定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继续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21]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长等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4]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4]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可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4] 制度实施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26]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瑞玛精密(002976)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