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7][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8][1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会议变更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会议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说明[18] 表决权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22]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累积投票制下,与会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28] - 股东所投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所有选票视为弃权[28] -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28] 投票权总数 -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28] 董事当选 -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31] - 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已选举的董事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重新选举[31] - 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1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31]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需逐项进行,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表决[3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2]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33]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33]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4][35]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5]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40][41] 术语说明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40]
*ST宇顺(002289)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