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1]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方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达标准需披露[21]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7]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已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22]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预计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2]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披露如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