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3] 募投项目情况处理 - 搁置超1年、超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13]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公告[7]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6]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8][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募投项目变更 - 除仅变实施地点外,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21]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1]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6][27] -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7]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对募集资金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管理办法修订 - 该管理办法于2007年首次通过,历经2013、2023、2025年三次修订[31]
*ST椰岛(600238) - *ST椰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