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主体与责任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多类主体[2]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4]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4][39] 信息披露原则与内容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影响公司股价或投资者决策的信息[6] -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1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4]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6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8] - 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18]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业绩快报与修正 - 公司预计无法保密定期财务数据、业绩泄露或因传闻致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8] -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8]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属于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22]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影响时应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2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4]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高管知悉等[24] 交易与诉讼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应及时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1] - 连续12个月内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标准[3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诉讼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等应及时披露[32] 其他披露要求 - 股东会召开应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通知[27] - 涉及公司的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33]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公司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33]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情况及影响[34]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再向深交所申请并提交文件披露[37][38] -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7] 保密与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等[45]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46]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49] 责任与制度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有充分证据表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40]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33]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42]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2] - 公司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秘收到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50] -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1]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51]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54]
致远新能(30098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