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