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连续任职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候选人[3]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3] 独立董事补选 -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辞职致比例低于要求或无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第19条第(一)至(三)项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第20条所列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会议资料与津贴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24]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年报相关职责 - 年报编制和披露会同审计委员会履职,负有保密义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0][31][32] - 延期开会或审议可能致年报不能如期披露,向监管报告[33] 工作制度相关 - “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4] -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 董事会有权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37] -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8]
创新新材(60036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